《福建省促進公平競爭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強化審查剛性約束,破題反行政壟斷
記者從18日召開的《福建省促進公平競爭條例》新聞發(fā)布會上獲悉,全國首部就《公平競爭審查條例》進行細化落實的地方性法規(guī)——《福建省促進公平競爭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從審查范圍、審查標準和程序、審查能力建設、建立健全落實公平競爭審查的保障機制等4個方面提出具體規(guī)范要求,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從源頭上防止含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出臺。
制定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起草單位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審查不得出臺相關政策措施,預防出臺的政策措施妨礙公平競爭。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行為、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經營主體、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等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作出書面審查結論,堅決防止打折扣、搞變通,保障經營主體公平競爭。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加強公平競爭審查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審查工作機制,落實審查主體責任,明確責任機構和審查程序,統(tǒng)一審查標準,規(guī)范審查行為。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公平競爭審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機制,重點抽查問題比較集中、反映比較強烈的行業(yè)和領域。同時,評估和清理現行有效的政策措施。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將評估結果作為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重要參考。
《條例》在全國率先對反行政壟斷方面破題,設置專門條款對妨礙要素自由流通等行政性壟斷進行規(guī)制,并對濫用行政權力和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規(guī)定專門處理程序。
《條例》還結合福建數字經濟發(fā)展狀況,針對利用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實施的影響公平競爭行為,進行了具體規(guī)制。例如,規(guī)定經營者不能虛構交易額、成交量、預約量等與經營有關的信息,不得編造用戶評價,或者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隱匿差評,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不顯著區(qū)分不同商品的評價等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記者 沐方婷)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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