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7月5日訊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吳春發(fā))2017年12月,史女士報名參加福州某旅行社組織的新馬泰旅行,后因個人旅游簽證遭到拒簽,無法按計劃前往目的地。史女士要求旅行社予以全額退款,遭到拒絕,于是向福州市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尋求幫助。
福州市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工作人員告訴史女士,因旅游者提供簽證材料存在問題(未能如實提供個人信息資料、隱瞞以往境外滯留記錄或提供的個人財力信息不佳等)導致簽證被拒,旅游者應承擔相應責任,旅行社扣除已產生費用后應將未產生費用退還旅游者。要注意的是,旅行社應提供已產生費用的相關證明,方能扣除相關損失。
□案例點睛
《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14-2402)》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出境社將未產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出境社原因導致旅游者被拒簽而解除合同的,依據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處理。
《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條第1款規(guī)定,出境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等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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