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和父親老李共同租住在某小區(qū)的1棟501室。后老李因車禍去世,小李欲繼續(xù)居住在該房屋內,房東卻以他不是房屋租賃合同簽訂者為由,要求其限期搬出房屋,小李可以繼續(xù)租住該房屋嗎?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嚴智慧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在承租人死亡后,若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可以要求繼續(xù)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因此,小李雖然不是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方,但其仍然有權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繼續(xù)租賃該房屋。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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