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一個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案件的敗訴方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先生聯(lián)系鼓樓法院承辦法官,表示公司已完全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付款義務,但近期公司因曾涉訴在申請銀行貸款時受阻,希望法院為其開具相關證明,以便申請貸款。
承辦法官立刻向勝訴當事人吳先生了解案件的履行情況。原來,判決生效后,該公司已按生效判決向吳先生清償了債務,案件沒有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張先生系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承辦法官查閱資料后,為該公司開具了福州市法院系統(tǒng)首份《主動履行證明書》。該公司提交《主動履行證明書》后,銀行貸款順利獲批,緩解了資金壓力。(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林倩 葉士怡)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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