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一頭撞上蛋糕店的玻璃門,磕掉門牙誰擔責?近日,閩侯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看不見的危險”引發(fā)的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案件。
今年2月,小蘭(化名)前往閩侯某蛋糕店購物。進入蛋糕店時,其一頭撞上了蛋糕店的玻璃門,左邊門牙被撞掉。經查,該蛋糕店的店門系常規(guī)玻璃門,玻璃透明度較高,且玻璃門上未張貼警示標識。據該蛋糕店門前監(jiān)控記錄,小蘭在進店時戴著帽子并低著頭,視線存在受阻可能。小蘭認為該蛋糕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其撞傷,要求該蛋糕店賠償醫(yī)療費5244.56元及交通費593.93元。雙方協商未果,小蘭遂訴至法院。
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蛋糕店經營者未在店鋪玻璃門張貼警示標識,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小蘭進店時戴著帽子并低著頭,視線受阻,未注意到店鋪玻璃門,自身存在疏忽,故其對自身損害結果的發(fā)生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經法官釋法說理和調解,雙方意識到自己的責任和過失,最終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握手言和。該蛋糕店經營者向小蘭支付3700元,剩余部分由小蘭自行承擔。(記者 朱丹華 林春長 通訊員 葉水清)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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