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貿易公司的業(yè)務員,收取貨款不入賬,還私自轉賣貨物。近日,晉江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莊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11.4萬元。
今年33歲的泉港人莊某,于2015年10月入職晉江某貿易公司做業(yè)務員,后于2015年11月私自離職。在短短兩個月里,莊某多次利用業(yè)務員的身份,利用推銷公司產品并送貨、收貨款的職務便利,采用將公司的貨款占為己有、將公司貨物私自賣掉的方式手段,非法占有該公司共計11.4萬元款項。
2015年10月5日,莊某作為公司業(yè)務員成功向馬甲某購物廣場推銷出第一批貨物,并直接收取8000多元貨款。莊某沒有按照公司規(guī)定第一時間入賬,而是將8000多元貨款“先拿去花掉”。四五日后,莊某發(fā)現公司沒人發(fā)現8000元未入賬的問題,于是10月10日、11日、13日,莊某如法炮制向雙溪等多家超市推銷貨物,并收取貨款合計2.4萬元。
嘗到甜頭后,莊某越發(fā)大膽,覺得反正沒人發(fā)現,干脆“多賺兩筆”。11月6日、7日,莊某將原本應發(fā)給東海某超市、羅溪某超市的價值合計約為6.4萬元貨物私自賣掉并將貨款占為己有。11月21日,莊某覺得自己私自收款未入賬的問題遲早會被發(fā)現得趁早逃離,在私自離職前,莊某又收取其余兩家購物廣場合計1.7萬元貨款。直至莊某完全失聯,該貿易公司才發(fā)現莊某侵占公司貨款的行為,于是立即報案。莊某于2016年8月被公安機關抓獲。
晉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莊某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數額較大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法官認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fā)展,相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共財物問題凸顯,這種行為不僅侵害單位財產所有權益,更是對單位給予員工的信賴利益的嚴重破壞,對社會誠信的踐踏,孔子曰“人無信,不知其可也”,誠信是個人處世立身,成就事業(yè)的基石。作為一名勞動者,應嚴于律己,誠以待人,愛崗敬業(yè),否則,輕者將被社會唾棄,重者將受到社會法律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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