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民建泉州市委員會建議:提高門檻還要報備 規(guī)范單車停放秩序
共享單車作為共享經濟的一種新形態(tài),方便了居民的出行,緩解了城市公共交通壓力,減少了機動車污染的排放,減輕了城市主干道交通的堵塞,倡導了一種健康環(huán)保的生活方式,有利于建立一個低成本高效率的社會。但與此同時,共享單車的出現也暴露了一些管理問題。
針對共享單車無序占道等問題,民建泉州市委員會建議——
提高門檻還要報備 規(guī)范單車停放秩序
海峽網1月8日訊 (泉州網記者林福龍)共享單車作為共享經濟的一種新形態(tài),方便了居民的出行,緩解了城市公共交通壓力,減少了機動車污染的排放,減輕了城市主干道交通的堵塞,倡導了一種健康環(huán)保的生活方式,有利于建立一個低成本高效率的社會。但與此同時,共享單車的出現也暴露了一些管理問題。
為此,民建泉州市委員會提出建議,加強共享單車管理的地方立法。完善經營公司市場準入規(guī)則,提高準入門檻,加強經營公司的共享單車管理立法。共享單車經營公司在進入泉州市場時,應依法先行向當地的市/區(qū)/縣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公共事業(yè)管理部門報備所需材料(其共享單車的規(guī)格型號、數量、安全性、市場調研報告、共享單車管理規(guī)范及反饋整改措施等),備案通過后,方能在泉州城市區(qū)域內投放共享單車。
規(guī)劃劃定共享單車停放區(qū)域,以便民、不影響人行道交通以及城市空間容量承載力等作為主要考慮因素。委托第三方對共享單車投放在泉州市各區(qū)域的總數量進行評估,若評估報告認定投放數量超出市場實際需求與城市空間承載力,則超出的共享單車數量按各公司在市場中投放數量同比例收回。
交通執(zhí)法主管部門在城市執(zhí)法的過程中,發(fā)現亂堆放、擠占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等公共區(qū)域的共享單車應及時進行搬離,放置于公共停放區(qū)域,并通知該經營公司到相關部門繳納費用(運輸費、停車費、保管費等必要費用)與罰款。同時,加強監(jiān)督效力,設立投訴舉報箱。對于被投訴較嚴重的公司,由交通主管部門、公共事業(yè)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要求整改,整改不落實的可停止其在泉州市場的經營。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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