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翁求婚遭拒,狀告同居保姆追討“彩禮”。近日,廈門思明區(qū)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老人“分手”引發(fā)的官司。
老翁為保姆繳交的10萬多元社保費究竟算不算“彩禮”?該不該退還?法庭之上,這兩個問題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據(jù)悉,兩位老人同居生活了兩年,后來李老漢想結婚,女方林老太卻不同意。于是,李老漢到法院起訴,稱自己曾為林老太繳交社保10萬余元當“彩禮”,如今分手,林老太應當退還。
近日,思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李老漢為林老太出資繳交社保不應認定為“彩禮”,但基于合同關系,林老太應退回一部分錢款。最終,法官酌情認定退還3萬余元。
老漢:結婚不成 彩禮要退!
李老漢已年屆八十高齡,多年前喪偶。考慮自身年事已高,他有了另尋配偶的愿望。在好友介紹下,他結識了同樣喪偶的林老太。會面后,李老漢和林老太便在外租房同居,由林老太照顧李老漢的生活起居。
但是,同居兩年多后,李老漢求婚遭拒,隨后和林老太分手,并起訴到法院,要討回自己的10萬多元“彩禮”。
李老漢起訴稱,在第一次見面時,自己就表達了要找個伴結婚的意思,當時林老太也點頭答應。林老太提出,要結婚可以,不過李老漢要幫忙繳交社保,保證她可以申請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之后自己如約為林老太繳交10萬余元的社保費。“但是,在她辦理退休后一年,并沒有與我結婚的意愿。”李老漢認為,自己為林老太墊付的社保10萬余元,是基于結婚為目的而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如今結婚不成,林老太理應退還。
保姆:那是工資 不是彩禮!
林老太答辯稱,一開始自己就沒有結婚的意愿,僅是李老漢“一廂情愿”的想法。當初經(jīng)人介紹是擔任保姆,照顧李老漢晚年生活。而在同居期間,自己也一直盡心盡力,主動照料李老漢一日三餐。
所以,林老太認為,李老漢為自己繳交社保,完全是出于感謝自身細心照料而實施的贈與行為,不屬于“彩禮”。
法院審理查明,李老漢、林老太二人自2012年底便共同居住,起先居住于李老漢家中,后兩人共同租房居住。在居住期間,李老漢為林老太繳交社保105578元及補交人身保險費3000元,后林老太完成退休手續(xù)辦理,可以領取退休金。兩年后,因為雙方共同租住的房屋業(yè)主不再續(xù)租,李老漢隨其兒女共同生活,林老太也返回自己家中居住,雙方不再共同生活,但其間雙方仍有往來。
判決:不算彩禮 酌情退3萬
近日,思明法院審理認為,婚約是一種契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基于婚約雙方的合意而成立。而彩禮則是婚約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一種贈與。雖然李老漢多次聲稱基于結婚為目的而與林老太同居,但是林老太并未認可。
而且,兩人相識多年,其間亦已共同生活過,雙方卻沒有針對結婚等事項進行進一步的意思表示,也未積極予以協(xié)商辦理。因此,結合證據(jù)以及雙方庭審陳述,探究李老漢和林老太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李老漢所謂“結婚”是由林老太照顧自己生活起居,而林老太的訴求則是讓李老漢幫助其繳交社保,因此雙方法律關系應認定為合同關系。
因此,法院判決認為,李老漢、林老太共同生活兩年多,后雙方發(fā)生爭議而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林老太已實際部分履行了雙方約定的合同義務,但因目前雙方已未再繼續(xù)共同生活,故合同已中止履行,林老太應當酌情返還李老漢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不予采納李老漢關于“結婚彩禮”的說法,但是,判決要求林老太應當酌情返還李老漢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共計3萬余元。(海峽導報(微博))
責任編輯: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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