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空殼公司資不抵債,老板“另辟蹊徑”詐騙“變錢”。經(jīng)政和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政和縣人民法院以祁某君犯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
2013年7月,祁某君等人合作成立公司,公司注冊資金5000萬元,實繳資金1000萬元。同月,其便將實繳的1000萬元資金抽出,該公司則成為空殼。至2014年10月,該公司已欠債1000余萬元。
2014年期間,祁某君千方百計廣“吸金”,其一以合作經(jīng)營二手車生意需要資金為由,用高額利潤和高額利息做誘餌,先后七次騙取被害人陳某沅、陳某思217萬元;其二哄騙被害人范某、封某,讓他們將二手車寄售在其公司,稱每月可獲取車身價值3 %的高額利息,取得信任后,便私自將車輛運至河南省伊川縣償還債務;其三以參加車模選秀大賽為由,向泉州兩家車輛租賃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轉手便將三輛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給他人,并簽訂借款合同,騙得70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祁某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217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又通過簽訂、履行合同,騙取他人車輛三輛,價值106.4538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鑒于案發(fā)后騙取的車輛已被追回并發(fā)還給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作出前述判決。(袁玉娟 鄧玉英)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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