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女老板吳燕和吳海寧寄希望于做大生意發(fā)財,瘋狂地在社會上高息集資了數(shù)千萬元,結(jié)果因經(jīng)營不善等原因,造成2000多萬元資金無法返還。日前,平潭縣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吳燕有期徒刑5年半,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吳海寧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0萬元;責(zé)令她們退還各被集資人的集資款。
2009年至2013年,吳燕未經(jīng)國家相關(guān)部門批準(zhǔn),以投資需要資金為由,承諾按月利率1.8%至4%的高息回報,向丁先生等人吸收資金860萬元,并向吳海寧或通過吳海寧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1300萬元,以上共計2160萬元。
吳燕將吸收的部分資金用于投資他人的隧道工程、房產(chǎn)和經(jīng)營“壇福城海鮮樓”,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利息以及個人揮霍,致使吸收的資金2097萬元無法返還。
2011年至2013年,吳海寧為賺取利息差,未經(jīng)國家相關(guān)部門批準(zhǔn),承諾按月利率1.8%至3%的高息回報,向林女士等人非法吸收資金812萬元給吳燕使用,致使780萬多元無法返還。
案發(fā)后,吳燕向辦案機關(guān)供述:2008年至2013年間,剛開始是朋友向她借錢投資,她自己的錢不夠,于是就向吳海寧等人借錢,向吳海寧等人吸收資金是月利率1.8%,然后投資給朋友楊某金,楊某金給她的月利率是2%和5%。
她覺得有利可圖,就讓吳海寧等人幫忙籌錢,后來她又投資其他項目,資金更加緊張,并且還要支付那么高的利息,于是就只能讓吳海寧等人繼續(xù)幫她借錢。她投資酒樓虧損300多萬元,度假村大排檔虧損了30多萬元,投資楊某金在貴陽的工地共247萬元,投資花蛤苗虧損130多萬元,還有購買西航房產(chǎn)263萬元。因為投資的項目都沒有分紅,自己做生意也虧損了一大部分,平時自己開銷和養(yǎng)車的費用都很大,再加上每月要支付利息,到后來只能再借錢去還利息。
平潭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吳燕、吳海寧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單獨或共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中,被告人吳燕和吳海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分別為2160萬元和812萬元,均為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該院遂作出上述判決結(ji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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