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將樂人葉某,因賭博曾于2012年11月13日、2012年11月15日和2014年3月10日,被將樂公安局分別處以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2014年4月至9月期間,葉某以營利為目的,在位于將樂縣古鏞鎮(zhèn)東門新村某酒樓的三樓套房出租屋內(nèi),設置“漁人碼頭”牌、“三色鱷魚”牌、“雙頭鯊”牌等17臺單獨或同時游玩的捕魚賭博機,供他人進行賭博,并聘請肖某為賭博人員提供上下分及兌現(xiàn)服務,葉某從中獲利。2014年9月24日21時許,將樂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三臺捕魚賭博機、賭資200元及參賭人員。2014年11月12日0時許,將樂公安局民警在同一地點當場查獲葉某擺放的2臺“藍鯊王”牌可供18人單獨或同時游玩的捕魚賭博機,該兩臺賭博機尚未用于經(jīng)營。歸案后,被告人葉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審理:將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以營利為目的,設置可供17人使用的捕魚賭博機供他人進行賭博,設置賭博機17臺,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葉某曾因賭博被行政處罰,具有酌情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綜上,被告人葉某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評析: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6日發(fā)布的《關(guān)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并以現(xiàn)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xiàn)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行為。賭博機投入成本不高,使用時通過人為調(diào)整賠率可以讓參與賭博的人十賭十輸,因此收益巨大。正是在高額利潤的驅(qū)動下,一些不法分子鋌而走險,甚至不惜觸犯法律。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賭博機貓膩多、危害大,請遠離。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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