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社局等27日下發(fā)通知,要求引導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劃、發(fā)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或性別優(yōu)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yè)、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fā)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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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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